《联合国宪章》之“敌国条款”的前世今生

管建强 · 2025-11-24

“敌国条款”(英文名:Enemy State Clauses),是二战后由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对日本、德国等法西斯国家所订立的相关约束性条款,旨在防止侵略战争重演。其中所称“敌国”,为德国、意大利、日本等法西斯轴心国,以及轴心国的仆从国家。

“敌国条款”由《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及第107条构成,其核心是针对德意日等法西斯或军国主义国家的任何一国有再次实施侵略政策的任何步骤,中法苏英美等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有权对其直接实施军事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

该条款制定于1945年《联合国宪章》起草进程,为防止法西斯国家再度威胁和平而专门设立。该条款的存在成为日本加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实现“政治大国”梦想的一大障碍。因此,从《联合国宪章》中删除“敌国条款”,是日本联合国外交的主要目标之一。为此,加大在联合国外交活动的力度,拉拢各国共同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废除“敌国条款”的议案。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重新考虑联合国宪章、取消“敌国条款”的议案,但条款并未实际废除。

原因是修改宪章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宪章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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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相关内容

在联大会议上,虽然许多亚洲国家也投票赞成取消第53条,但是仍有不少会员国的国会或最高权力机关中始终没有通过这项修正案。这是敌国条款没有取消的客观原因。

曾经在大会上投票赞成废除“敌国条款”,但并未被投票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如今反对废除“敌国条款”,或援用“敌国条款”,并不违背国际习惯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因为,修改宪章的最后决定性的程序才是该国真实意志的表示。

21世纪后,随着日本“普通国家化”进程的加速,海外动用武力的可能性逐渐增大,日本政府又数次提起废除“敌国条款”的问题。截至2025年,该条款仍保留于《联合国宪章》中。

“敌国条款”是二战历史教训的总结,为制止侵略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作为威慑侵略的法律手段,其存在对遏制日本军国主义复燃、防范侵略行为重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附敌国条款: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七十七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子) 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丑) 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寅) 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第一百零八条

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以上

"以国际法视角研究中日战后历史遗留问题,强调公平、正义与尊严。"

管建强
管建强
中国抗日战争历史史实维护会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研究领域: 国际公法、中日历史遗留问题